原告:XXXX易有限公司,住所地安徽省XX市XX。 法定代表人:崔XX,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。 委托诉讼代理人:韩XX,安徽XX律师。 委托诉讼代理人:魏XX,广东XX... 查看详情 >>
本院认为,被告人雷XX无视国家法律,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虚构事实、隐瞒真相,骗取张X2、梁X2、章X2财物,数额共计102050元,数额巨大,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,应依法予以刑罚。... 查看详情 >>
本院认为,被告人吴、张使用暴力、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,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、张XX妨害公务的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本院予以支持。被告人吴... 查看详情 >>
本案被告人因为劳动争议纠纷,与老板争吵后,从所在的家具厂用天那水泼老板,然后点燃,造成多人受伤。本院认为,被告人李XX无视国家法律,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二人重伤,一人轻伤,其行为已构成... 查看详情 >>
本案中被告人销售假烟被公安机关及烟草专卖局抓获,现场查扣的假烟属于犯罪未遂,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。经过辩护,成功为被告人降低六个月有期徒刑。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... 查看详情 >>